11月8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在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被告人亲属近五十人参加庭审。
本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011年11月至案发担任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拂晓乡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副所长,2016年被抽调至定远县依法整治砂石行业工作指挥部执法大队池河中队,职责为查处池河镇境内盗采砂石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定远县依法整治砂石行业工作指挥部执法大队池河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盗采砂石人员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余某某通风报信,透露池河中队巡查路线、地点、人员、车辆、巡查安排等信息,成功帮助以上人员逃避查处;为感谢犯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余某某送被告人李某十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十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履行查禁盗采砂石违法犯罪职责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就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自首认定等进行了辩论,经过定远县人民法院三小时庭审,法院当庭对李某做出两罪成立、数罪并罚的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