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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之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时间:2023-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新时代新征程,需要奋斗者披荆斩棘,需要倾心记录奋斗足迹。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对检察人员的履职履责,往往是通过具体案例去感受;而检察机关的为民初心也需由具体案例来体现。

即将告别的2023年,定远检察始终牢记检察初心,践行检察使命,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落实,办理了一件件充满法律监督质效,让人民群众深有感触的案例。为此,定远检察新媒体特推出来自不同业务部门的年度典型案例,向大家阐述检察官办案全过程。

今天推出的案例是《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大量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以下简称“右美沙芬”)的情况,遂在提前介入阶段,针对药房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右美沙芬”药物等取证重点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运用互联网数据分析,进一步判定未成年人滥用该类药物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借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县检察院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又发现4名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1名未成年人有“卡马西平”滥用史,同时发现辖区内部分实体零售药店在销售“右美沙芬”等药物时,存在未依规登记、未履行用药指导等问题。

采取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零售药店开展调查与监督,督促全县120余家药品零售门店签订承诺书,压实药品销售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梳理异常购药记录31条,查处违规售药药店5家;在县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三色定远”发布《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告诫函》,将“右美沙芬”“卡马西平”等易滥用药物共同纳入监管范围;制定多部门联合保护工作机制,设置举报电话,切实加强辖区内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规范管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检察官提示: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除了家长的作用,还要发挥社会治理功能,融入多种因素共同发力”,部分药物不可避免地具有成瘾性副作用,未成年人心理不健全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很难抗拒来自药物的诱惑,要多层面开展预防,开拓新的预防方向,实现预防手段、方法的针对性和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