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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辑】盘点!2020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精选案例
时间:2021-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一: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215日,定远县定城镇水上花园小区按照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在该小区出入口处,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当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欲出小区,张某某要求其出示通行证,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听劝阻,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两次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脸部、嘴部、胳膊等部位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该案发生后,县检察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分析定性,引导侦查人员快速取证。218日上午,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协同作战,依法快捕快诉。鉴于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20日上午,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县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蒋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林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蒋某某纠集多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事实,涉嫌黑恶犯罪。为此,县检察院在批准逮捕蒋某某、林某的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公安局将蒋某某等人案件作为黑恶案件进行侦办,并建议县公安局重新组织精干警力,加大侦办力度。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与县检察院多次会商、研判,决定将蒋某某等人以黑恶案件立案侦查,并提级侦办。而后,侦查机关又成功追捕了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柏某、胡某某,并查明蒋某某纠集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的14起违法犯罪事实。最终,凤阳县人民法院以蒋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对蒋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定远县检察院准确把握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派员全程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全力引导、支持侦查机关进行侦办,为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三:张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张某等77人分别系安徽某园林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伙同其公司经营科王某等人,在定远县某乡村建设工程等多个项目招标中,通过代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支付200030000元不等的投标费用的方式,邀集30余家企业参与投标。为提高中标概率,采取给邀集企业统一确定投标报价的方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帮助自己公司或其它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项目共计15个,中标项目金额合计约1.46亿元,情节严重。
    本案涉及30余家民营企业,77名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该案的处理涉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同时串通投标案件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典型案件,定远县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10家犯罪单位、张某、徐某某等35名犯罪嫌疑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卢某某、翟某某等42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县检察院发现定远县招投标主管部门未充分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未及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于是立即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回访座谈,督导调研串通投标案件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彻查、行业清源”工作取得实效。
案例四:曹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定远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品牌名为“纤SO强效压片瘦身糖果”的产品中含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低价从上线购进,通过微商代理形式非法销售给下线牟利,下线文某、王某某、张某等人又以微商代理或零售方式加价销售,非法销售金额合计达近百万元。县检察院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别以曹某某、王某某、文某、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定远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后,对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十万至二十五万元不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为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案例五:孙某某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10月担任安徽某国有独资企业总裁,于20079月至20135月担任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21.208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4万元;在担任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5万元。
    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定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定远县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针对案件定性、证据完善、办案程序等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引导调查机关充分调查取证,于2020429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定远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2020910日作出判决,孙某某犯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案例六:英烈保护案
    202049日,定远县检察院在公益大巡查过程中发现,陈德培烈士墓碑长期无人维护修缮,周边环境较差,杂草丛生,这与当前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精神背道而驰。(陈德培烈士于1941年参军,后任新四军淮一区排长,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牺牲,属于英雄烈士。201412月,定远县人民政府在定远县永康镇古城村后陈三组处为陈德培烈士立墓碑。)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定远县检察院迅速采取行动,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履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陈德培烈士墓进行维护修缮,确保英雄烈士精神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体现。目前,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