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在定远县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并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讨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准确把握案情、精准指控犯罪,庭审前,雍自明检察长认真审阅卷宗、细研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庭审中,雍自明检察长针对犯罪事实进行条理清晰地举证、质证,有理、有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同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和民法、刑法方面的法学理论进行了有力答辩。当庭,对四名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治教育,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长带头办理涉恶案件,提前介入,亲自指导,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确保案件依法快速办理,有效提高了涉恶案件的办理质效。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不仅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更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