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赴缅甸务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分别从中国云南省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一起偷越中缅国(边)境返回中国。
为继续到缅甸务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一起从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在中国、缅甸国(边)境往返一次。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偷越国(边)境罪并不常见,该案系本院办理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案情及法律适用,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认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全面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不上诉。
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不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采用欺骗的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正常的出入国(边)境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办理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及其他证件时可依法通行。